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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申报2008年公司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科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03-12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司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能力,加强对青年骨干教师及科研团队的支持和培养,推动交叉学科研究的开展,根据《公司2008年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校发〔2009〕9号)、《公司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9〕10号)的有关规定,现启动2008年公司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评审工作,其中“种子基金项目”计划安排经费40万元,“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分别计划安排经费30万元。具体申报事宜如下:

    一、种子基金项目
  1、申报条件
  本项目主要资助以下两类课题,要求申报人近三年内未承担国家和教育部项目:
  (1)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专家通信评审取得参加会议讨论资格,但最终未获得立项的课题;
  (2)申报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经评审专家打分,平均分在70分以上,但由于名额限制而未获得立项的课题。
  2、立项计划
  2008年该类项目拟立项20项左右,根据实际情况每个项目资助2万元左右,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3、申报及遴选程序
社会科学处提出符合申报本项目条件的课题名单,课题负责人自愿填写《公司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种子基金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式7份,由社会科学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资助名单。

    二、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
  1、申报条件
  凡在我司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均可申报。本项目重点支持跨一级学科开展研究的课题,课题组须由分别属于2个以上不同的一级学科研究人员组成。
    2、选题范围
  (1)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交叉学科研究选题;
  (2)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导向,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需多学科联合攻关的选题;
  (3)已获得重要进展或已产出有相当影响的成果,经过进一步研究与支持,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交叉学科研究课题;
  (4)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团队建设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
  (5)在学科交叉研究中,采用跨学科研究方法开展研究的课题。
  3、立项计划
  2008年该类项目拟立项5项左右,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左右,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4、申报及遴选程序
申报人填写《公司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式7份,经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向社会科学处进行有序推荐,由社会科学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资助名单。

    三、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本项目重点资助以优秀中青年教师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团队,为其开展某一方向的创新研究提供支持,为申报国家创新群体、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创新团队培养力量。
  (1)研究团队成员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研究整体(5-7人左右)。
  (2)研究团队已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应具有一定优势,或活跃在某一基础研究领域的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3)研究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研究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力。
    (4)研究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有团结协作的精神;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
    (5)研究团队所在单位有良好的支撑环境,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目的研究工作。
    2、立项计划
    该类项目拟资助5个左右创新团队,每年资助5万元左右,视团队发展情况,可连续资助3年。
    3、申报及遴选程序
申报人填写《公司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式7份,经本单位审核推荐后,社会科学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答辩遴选,最终确定资助团队名单。

    四、申报材料要求和时间安排
    以上三类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16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钟鸣  电话:85166117  E-mail:zhongming@jlu.edu.cn
  

    附件:
    1.《公司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种子基金项目申请评审书》
    2.《公司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申请评审书》
    3.《公司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申请评审书》
    4.《公司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
    5.《公司2008年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及《公司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社会科学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