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员工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学年在我司在籍应届毕业本科生中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毕业年级员工人数的5%。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尊敬师长、爱校荣校,具有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和团结和谐的人际关系;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员工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合格。
第四条 参评优秀毕业生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优异,曾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一等奖学金。
(二)师生认可度高,工作表现突出,曾获校优秀员工或校优秀员工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三)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论文发表于核心学术刊物上,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发表于一般学术刊物上,应为第一作者。
(四)参加《公司本科员工学科竞赛体系》中相应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吉林省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加国家级大员工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通过结题鉴定,且项目结题鉴定为优秀,完成人应为前两名;或取得发明专利,完成人应为前三名。
(五)在文、体、艺等方面具有特殊专长,代表学校在主流赛事中取得重要奖项(国际级前八名或等同于前八名,国家级前三名或等同于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或主要演员。
(六)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社会力量,无私奉献、服务社会,或克服重大疾病、特殊困难,取得突出成绩或良好社会反响。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一)员工工作部(处)核定、公布各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指标,在校园网发布评选通知。
(二)学院组织员工开展申报工作。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学院员工奖助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核,并采取材料评审或现场答辩等形式进行评选,根据评选结果提出拟获优秀毕业生名单。
(四)拟获优秀毕业生名单经学院员工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员工工作部(处)。学院应在网站、公示栏等固定场所公示拟获优秀毕业生名单,员工工作部(处)在校内办公网公示各学院拟获优秀毕业生名单,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将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六条 已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如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或不能按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且不再递补。
第七条 专科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员工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优秀毕业生评审办法》(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