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首页 > 下载中心 > 教学管理 > 正文

附件公司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发布者:本科教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0-12

附件:

公司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促进学校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颁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第四条 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及其调整,一般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范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 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一) 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每年30人(个别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可特殊考虑);

(二) 办学目标明确,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优势明显,经过5年左右建设能够达到国内一流办学水平。

(三)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该专业培养目标与就业定位明确,具有稳定的市场需求;

(四)应有学院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五)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六)校内未开设其它相近专业,无重复办学和资源浪费情况。

第六条 学院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七条 稳步发展,注重建设,每个学院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一般不多于一个,要突出学院自身的办学优势和专业特色。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学院设置或调整本科专业,须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论证,报校教学委员会本科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审议,经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第九条 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完成学科基础课教学后,学院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学院设置专业方向须报学校教务处审定和备案。

第十条 学校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专业审批。学院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团队队伍、课程资源和硬件条件等)、专业培养目标、就业面向和其它情况;

(二)新增本科专业申请表,分别按照备案和审批专业要求据实详细填写;

(三)拟设专业培养方案;

(四)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本科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于每年六月二十日前召开评议会,对学院提出的专业设置进行审议,审议后报学校董事长办公会批准,之后由学校报教育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调整本科专业修业年限或学位授予门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审批程序进行。

第四章 校教学委员会本科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

第十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受学校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学院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本科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由学校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部分校外专家。

第十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本科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对学院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采取会议评议方式。

第五章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专业目录外专业须经学院教学委员会组织论证,论证小组的人数,一般为7至9人,其中申请设置该专业的学院内专家不得超过总数的1/3。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论证会。

第十七条 对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及在目录外设置的理由;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须着重说明该专业在目录外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论证小组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后,须向学校提交论证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院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学校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具有指导、督促专业建设的职责,适时对新增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对新增专业须加强基本建设,不断改进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及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校教字〔2002〕5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