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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司“十一五”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科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9-06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决定开展公司“十一五”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1.申报者资格

     1)申报者应为我司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教师或其他研究人员。同时申报成果公开出版期间,正式人事关系在我司。

     2)合作成果必须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3)参评成果以单位或“课题组”署名的,应以署名单位或“课题组”申报。如以个人名义申报,须是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或执笔人,并附有经署名单位和参与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2.申报成果资格与要求

     200611日至20101231日期间,我司教师或其他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成果,以及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并被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均可申报。“十一五”期间,已获奖的科研成果也可参加本次评奖。其中,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成果直接获奖(成果出版、发表或使用时间在200611日之前的获奖成果除外),不参与评审。(具体名单见附件5)

     1)著作成果必须为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文集、工具书。普及读物、教材和教辅材料、文学艺术类作品等成果不能申报。

     2)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

     3)丛书不能作为学术专著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4)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申请论文类奖励。

     5)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但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视为系列论文而做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6)研究咨询报告,须提交实际应用部门(党政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等)的采纳证明或领导批示。

    二、申报办法

    1.申报人按填表要求填写《公司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见附件2)。

    2.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各单位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社会科学处,由社会科学处进行资格审核,学校将在此基础上组织评审。

    3.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包括:《公司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和《公司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优秀成果奖申报一览表》(以下简称《申报一览表》)(附件3)及其电子版文档;申报成果及其他证明附属材料。

     2)申报材料的报送

      ①《申报评审表》一式10份(至少2份原件),统一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

       著作类成果报送一式3份(至少1份原件);论文类成果报送一式10份(至少1份原件),复印件内容包含刊物封面、目录、版权页和论文正文,附在《申报评审表》后统一装订在一起;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报送一式10份,附在《申报评审表》后统一装订在一起。

       各种证明材料或附属材料一式3份,附在《申报评审表》、论文或咨询报告类成果复印件后统一装订在一起。(填写成果社会反映的要求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盖章的《申报一览表》1份。

     3)《申报评审表》和《申报一览表》电子版由申报单位审核汇总,确认无误后用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hma@jlu.edu.cn

    三、时间安排

    1. 96日——914日:各单位组织申报。

    2. 915日——921日:社会科学处受理申报成果,并进行资格审核。

    3. 922日——927日:社会科学处组织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和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分别进行会议评审。

    4. 928日——930日:社会科学处组织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

    5. 108日——1012日:获奖成果名单公示。

    6. 1015日前:报请学校批准。

 

    联系人:马  

    联系电话:85167056

    E-mailhma@jlu.edu.cn

 

 

附件:

    1. 公司“十一五”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方案

    2. 公司“十一五”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

    3. 公司“十一五”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一览表

    4.《学科分类与代码表》

    5. 直接获奖成果名单

 

                                                                     社会科学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