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要在公司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学院窗口管理仪器设备,做到设备账与实物相符。贵重和特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保护好仪器设备信息资料,要有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以备维修、检定、校准、认证时取用。
第二条 各实验室要落实仪器设备管理直接责任人,要在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中做到定期维护、及时保养、保持完好;要为仪器设备安排能独立操作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为配合教学实验室面向员工开放,各学院应对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进行整合,为员工课内外学习、实践活动提供充足的仪器设备条件。
第四条 按照《公司实验室技术安全实施条例》的要求,规范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的教育、检查、监督等工作,要在实验室明显位置公示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志,对于特种仪器设备要以防范为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存在重大运行风险的仪器设备,经论证可申办财产保险。
第五条 不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操作。
第六条 因操作不当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伤人等技术安全事故时,所在单位首先保证人身安全,然后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因管理不善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管理安全事故时,所在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事故的性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学院定期开展仪器设备管理检查和物品清查工作,对实物、账目进行清查核对,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